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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犯罪形態有什麼區別?

一、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犯罪形態有什麼區別?

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犯罪形態有什麼區別?

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等行為,之所以犯罪行為在這個階段停止,是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過程不能繼續向前發展。如果是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那麼構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不管是在預備階段還是在具體實施階段,只要犯罪行為還沒有達到既遂程度,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的,均為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在犯罪行為實施階段,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況。其與犯罪預備的區別是該意志外的原因出現的時間段不同,一個是在預備階段,一個是在具體着手實行犯罪階段。

二、犯罪預備有未遂嗎

沒有。因為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在於犯罪預備是沒有着手實施犯罪行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未遂是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因素導致沒有達成犯罪目的。

三、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種: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預備未遂中止這三種情形都是發生在不同的階段中,也是屬於犯罪停止的狀態,不同的狀態所產生的罪行就會不一樣,但如果有這幾種情形的發生,同樣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按照既遂的條款進行從輕處罰,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