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未遂有哪些區別?
一、犯罪預備與未遂有哪些區別?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特徵不同。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犯罪預備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1)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
(2)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三、犯罪預備的行為有哪些?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户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綜上所述,在犯罪行為完成之前,不法分子會做預備,準備犯罪工具,犯罪預備和未遂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兩者在構成標準、法律責任上不同,犯罪未遂的發生是因為受到外界因素干擾,是被迫中止的犯罪,而犯罪預備則是當事人主動放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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