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的犯罪預備和未遂有什麼區別
一、盜竊的犯罪預備和未遂有什麼區別
具體來説,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需要説明的是,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盜竊罪有犯罪預備嗎
盜竊罪有犯罪預備,所謂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
犯罪預備行為,也是犯罪形態的一種,它屬於犯罪未完成形態。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犯罪預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盜竊罪的犯罪預備不屬於多次盜竊。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狀態。 多次盜竊,是指行為人,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根據《刑法》及《刑訴法》等相關法律,不滿16週歲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其餘兩人滿16週歲,根據盜竊的具體金額、情節等進行量刑。
這類犯罪分子主要是通過偷盜手段來實施犯罪的,一旦構成相關的犯罪事實的,我國的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將對這類人員進行審查。審查時還會對這類犯罪人員的年齡進行核查,如果未成年的犯罪人員還將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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