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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有哪些區別

一、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有哪些區別

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有哪些區別

犯罪未完成是否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與着手實行犯罪後的犯罪中止相區別的標誌,至於犯罪未遂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也在於此。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而且未完成形態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中都沒有未完成形態一説,他們只有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成立了既遂就是犯罪,沒有成立既遂就不構成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辦案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應該收集案件的證據,對於犯罪沒有形成後果的,不構成犯罪。犯罪的當事人員,應配合辦案單位的調查。犯罪人員如有立功、悔過等情況的,應該減輕對違法人員的處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