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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有以下區別: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
3、特徵不同。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