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二、 犯罪預備的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牆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後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複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於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户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相關情況認定必須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犯罪預備一般是在犯罪事實實施之前,犯罪分子有預謀的對實施犯罪行為進行各項準備活動,但犯罪未遂則在實施犯罪事實時沒有造成實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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