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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有哪些區別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有哪些區別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有哪些區別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本質區別在於發生階段不同。犯罪預備發生在犯罪行為尚未着手之前,犯罪未遂發生在犯罪行為已經着手但尚未結束之間。犯罪行為是犯罪人所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基礎和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1、概念不同。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由於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徵表現為:一是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別於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要標誌;如行為人是故意殺人,其舉刀或掏刀的行為便是着手。

當然,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實行行為必須已實際指向犯罪對象,必須表現行為人的行為意圖,同時要給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的現實威脅;二是犯罪未得逞,即還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全部構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

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其特徵表現為:

一是行為人必須有實施某種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為了給實施犯罪創造條件;

二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了某種犯罪的預備行為,如為殺人而買刀、製造炸彈等;

三是行為人尚未着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為,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既遂形態的主要標誌;

四是行為人尚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是由於行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根據犯罪預備行為的實施方式,犯罪預備可以分為準備工具的預備和製造條件的預備。

2、處罰不同。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如果是自認為犯罪已經不能繼續而停止犯罪是未遂,如果自認為犯罪還能繼續但主動停止犯罪或採取有效手段阻止犯罪結果發生是中止。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屬於犯罪實施的範圍內,我國的辦案機關在辦理時,都會根據案件的犯罪情況和犯罪結果對違法犯罪人員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實施的、採取有效的手段中止犯罪的都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對犯罪人員的處罰。

標籤:未遂 犯罪 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