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觀點】從張中生案看職務犯罪中死刑的適用
來源丨螞蟻刑辯研究
作者丨王元 螞蟻刑辯團隊成員
近日,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因受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兩項指控之後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11年,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和蘇州市副市長姜人傑因貪腐被執行死刑,時隔七年張中生這個副廳級幹部再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是自2016年貪污賄賂新司法解釋(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出台後的首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官員。
這份判決釋放出了一個信號,在職務犯罪領域,死刑這把達摩克里斯之劍隨時可能斬下!
在新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受賄滿十萬元以上即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在給予法官極大裁量權的同時,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案例。本世紀初曾出現過受賄11萬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這種判罰看似嚴懲並警示了犯罪,但也存在一定負面影響,比如以下案例:
某局長一向為官清廉,但在各路開發商關係人旁敲側擊之下經不住誘惑收下了二十萬元現金。後來看到刑法中關於受賄的認定,發現受賄二十萬元至少受到十年以上的刑事處罰。所謂一念天堂,一念地獄。該局長心想,既然將來一旦案發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不如趁着在位多貪點。於是該局長一不做二不休,在貪腐之路上愈走愈遠。
為了使刑罰的梯度能夠達到對行為人既震懾警示又打擊抑制的作用,刑法必須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2016年新司法解釋的出台適時的出現緩解了這樣的矛盾,但也因為這個解釋在近兩年的時間裏,無論受賄金額如何誇張,法院再也沒有因為受賄罪而判處一個死刑立即執行,各方的質疑之聲也隨之而來。
死刑作為刑罰中的極刑,是最後一道防線。依照罪行法定原則,這道防線如何設置,在受賄案件中最值得拿捏最值得明確。依照新司法解釋的表述: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下一款又規定: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從張中生受賄案中,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受賄罪應判處死刑的三個必須的要件:一是客觀危害極其嚴重,張中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長期瘋狂索取賄賂達到8868萬餘元;二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被告人長期索取、收受賄賂不僅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也嚴重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聲譽;三是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人為謀取經濟利益,長期插手當地的煤炭行業,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
因此,對於貪污賄賂案件,判處無期徒刑的重點在於貪腐數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標準除了要看貪腐數額外,還要結合貪腐行為所造成的經濟影響、社會影響、聲譽影響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現階段我國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尤其是2016年新司法解釋之後,許多鉅貪並未判處死刑,很多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僥倖心理。雖然張中生案還要經過上訴、死刑複核等程序,但該案已經為公職人員敲響了警鐘,警示那些徘徊在貪腐邊緣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懸崖勒馬、潔身自好。
※本文為螞蟻刑辯團隊王元原創,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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