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緩刑與死刑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死緩緩刑與死刑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
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
2、執法方法不同
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3、考驗期限不同
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
4、法律後果不同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
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
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二、什麼是死刑緩刑
死刑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期執行
簡稱為死緩,屬於死刑的一種。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1]
多數國家都有將死刑減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決之後按照個案情況(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獄中表現良好)決定。死緩則是在量刑的時候就與“立即執行”的死刑區分開來。
我國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獨創的刑罰執行制度,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歸屬於死刑的執行制度。
一般來説,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死刑
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説,“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緩刑
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因此,對於死刑緩刑和死緩緩刑是具有很大的區別的,感興趣的羣眾可以對以上內容進行詳細閲讀。其中,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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