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拼車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
家住某市A區的林某在B區工作,兩個區相差較遠,開車也要一個多小時,上下班頗為不便。通過拼車網,林某認識了公司附近一個做生意的小老闆蔡某,蔡某經常因為進貨出貨的原因每天往返於A區和B區,時間上也和林某差不多。於是,林某和公司的另外兩個同事就和他約好了上下班一起搭他的車子來回,蔡某象徵性地收取一些費用,比自己開車方便,比坐公交省時還便宜,一個月200一人。有的同乘人為了能夠更便捷地到家,讓蔡某送到家門口一個月加個五六十元,蔡某也一一應允。因為考慮到經常有人搭車,蔡某還特地去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險。有一次,蔡某因為疲勞駕駛,撞了路邊的護欄,導致車內二人受傷,隨即蔡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蔡某的拼車行為構成了非法營運,私自改變了車輛投保時作為私家車的用途。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有償拼車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
張藝律師:非法營運應該是以盈利為目的,且面向不特定的受眾。“有償拼車”行為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着正當利益需求。利益需求是促使人們之間發生法律關係的動力,也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條件。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擁有小車的家庭越來越多,交通擁堵越來越嚴重,能源價格飆升,城市停車位奇缺,使車輛運營和維護成本不斷增加。“拼車”在方便搭乘人,減輕車主負擔,緩解交通壓力,節約能源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優勢,可以説是順應時代而產生,是市場資源配置的所推動社會資源合理流動。此案件中應該不構成非法營運,但不知算不算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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