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進行選擇?
像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後會展開審理,如果性質十分惡劣,犯罪嫌疑人可能面臨死刑或者死緩的判罰。近年來,最高檢提倡少殺慎殺,將死刑複核權收回。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判決死刑要慎之又慎。那麼,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進行選擇?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一講。
一、法院判決時如何從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進行選擇?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比如一個案件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完全充分、則可以直接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但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還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問的,則應適當考慮死緩,否則一旦是錯案,人被殺後則無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並且行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現就説明該人有悔罪的表現,那麼就應該從輕處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二、死緩和普通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於緩刑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在我國死刑體系中,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法院辦案時,要考慮被告是否有立功表現、犯罪事實是否全部清晰,對於犯罪行為惡劣,又不能處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判處死緩。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死緩的考察期是兩年,在這段期限內,罪犯沒有重新犯罪的,可以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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