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刑是什麼,死刑緩刑條件是哪些
死緩,顧名思義是死刑緩刑的意思,在很多刑事判決中都可以看到有死緩的判決,但具體來説死刑緩刑有是什麼意思呢,而且為什麼死刑會有緩刑呢。今天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死刑緩刑的定義以及死刑緩刑的條件是哪些。
1、 死刑緩刑的定義
簡稱為死緩,屬於死刑的一種。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
我國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獨創的刑罰執行制度,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歸屬於死刑的執行制度。
一般來説,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2、 死刑緩刑的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4)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5)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6)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b)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c)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d)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綜上所述,死刑和死刑緩刑是有本質區別的。且有且僅有死刑緩刑的條件全部被滿足的時候,死刑緩刑才能夠被執行。正確的使用死刑緩刑的權利才能充分發揮刑法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希望本文能夠解答您,死刑緩刑的含義是什麼以及死刑緩刑條件是哪些等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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