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緩刑二年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處罰中最嚴重的就是死刑了,而死緩並不是死刑中的一種,這僅僅是屬於刑罰的一種特殊制度。但實踐中,我國一貫是堅持少殺慎殺原則,因此法律中規定要是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都判處死緩。那通常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緩刑二年的情況有哪些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執行死刑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緩刑二年的情況有哪些
對於死刑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
(1)民憤不是極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屬於有限責任能力的;
(5)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6)犯罪分子出於義憤而殺人的;
(7)其他特殊應當留有餘地情形的。
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也已經清楚究竟死刑案件被判死刑緩刑二年的情況有哪些了吧。但對於被判死緩的罪犯來講,此時也不能代表就一定死不了了,畢竟要是在死緩期間再故意犯罪的話,那在上報最高法核准之後,就是會依法執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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