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侵佔罪辯護案例
案情簡介
洪某15週歲,放寒假去旅行,在火車站候車時,撿到他人遺失的一個電腦包,包裏有人民幣3000元和一部ipad。洪某早就想擁有一部ipad,所以就將電腦包占為己有。後來失主通過車站監控錄像等線索找到洪某,要求他返還電腦包和相關財物,洪某拒不交還,失主遂起訴致法院,告洪某侵佔罪。
辦案思路及心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對侵佔罪進行了規定: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洪某撿到別人的遺忘物,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中侵佔罪的構成要件,而且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失主又明確表示要去法院起訴,因此,洪某的侵佔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鑑於他只有15週歲,不滿16週歲,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洪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法院會責令他的父母對他加以管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案件。之所以要嚴格區分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是由於年齡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認定有決定性作用。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行為人只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才能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為無刑事責任年齡,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屬於未成年人中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即只對第17條中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種特別嚴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對其他犯罪行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屬於未成年人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無論實施何種犯罪行為,都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據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7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裁判結果
因洪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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