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辯護】張某某運輸毒品案
案情簡介
張某運輸毒品案,該案為公安部督辦特大販毒案,2012年張某受賈某僱傭先後多次從廣東運輸毒品70餘公斤至長沙境內,買賣雙方在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涉案人員十餘人。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以運輸毒品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接受張某親屬的委託後,作為張某的辯護律師,我多次到看守所會見張某,瞭解核實案件中的多個細節。在審查起訴階段,反覆閲卷,尋找辯點,並同檢察官進行溝通,提交公訴階段的辯護意見。在庭審過程中,通過舉證、質證,發問後充分發表了有利於張某的辯護意見。
本案中對張某的定罪控辯雙方沒有異議,但在量刑上爭議較大,主要為:
1、對張某是按賣方運輸、販賣的70餘公斤毒品進行量刑還是按一般的毒品犯罪(10克,三年以下徒刑,情節嚴重的三到七年)量刑?
2、張某是否屬於從犯?公訴機關認為張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運輸,且毒品數量大(70餘公斤),其夥同賣家多次將毒品從深圳運輸到長沙,在運輸過程中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等,不屬於從犯。建議法院對張某判處無期徒刑到死刑。
我們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
1、認為張某受僱於賣家,並與賣家一同運輸毒品,但由販毒高度隱密性的特徵,張某始終對毒品的種類及數量不知情,不能以查證的賣方運輸、販賣的70餘公斤毒品進行量刑,只能按一般毒品犯罪(三到七年)進行量刑。
2、張某受僱於賣家賈某進行運毒,二人屬於共同犯罪,從犯意發起、策劃,指揮與被指揮,次數、犯罪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非典型運毒方式,獲利情況等方面分析,張某屬於毒品犯罪的從犯。
3、張某非職業毒販,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並非毒品犯罪中的重點打擊對象,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區別於毒品的買家與賣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辦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聘請律師進行辯護的重要性。以本案為例,在律師介入以前,張某本人及家屬聽説運輸數量如此之大(根據刑法規定,販毒50克以上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最高院掌握的死刑的標準一般也在1到3千克之間),均認為至少會判處無期徒刑到死緩。如果沒律師的辯護,法院也極有可能採納公訴機關的意見對張某判處無期徒刑到死緩。辯護律師應當認真細緻的對待每一個案件。委託人請律師相當於把自己的財產、自由甚至生命都交給了律師,是對律師的一種高度信任。因此,不論案件大小,只要接受了委託,律師都應當認真對待。在證據的審查過程中更是不能馬虎,對當事人有利的每一個細節都不能漏掉。誠信和專業是律師的生存之本!
裁判結果
長沙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在賣家賈某的安排下參與運輸毒品,起幫助作用,系從犯。同時,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明確知道毒品的數量、種類,故對辯護律師關於張某對毒品的數量和種類不知情以及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判決書文號:()長中刑一初字第0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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