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有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一、筆跡鑑定有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筆跡鑑定對方不同意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進行質證,也可以重新提出鑑定的申請,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該鑑定的情況下,並且該鑑定也合法,那麼司法鑑定應當作為案件的其中證據。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鑑定申請。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鑑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鑑定是否合法、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鑑定意見的目的。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的,需要向法院説明原鑑定意見錯誤的證據或理由,最後需要法院審查後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託鑑定。筆跡鑑定被告方無權拒絕,原告申請字跡鑑定,被告拒絕配合,這種情況下,法官應該認定原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
二、筆跡鑑定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三、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是誰的?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綜上所述,在民事合同糾紛中,經常需要對合同簽字進行鑑定,等筆跡鑑定書下達後,有一方不認可的,當事人可以請鑑定人員出庭,闡述筆跡鑑定真實有效。如果筆跡鑑定結論經過法院調查有問題的,當事人可以去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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