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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筆跡鑑定結論怎麼辦?

不服筆跡鑑定結論怎麼辦?

一、不服筆跡鑑定結論怎麼辦?

不服筆跡鑑定結論可採取的措施主要有: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鑑定實踐中,鑑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託受理把關不嚴,鑑定結論草率,鑑定程序不規範,鑑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3、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另外,針對那些缺乏分析論證只有粗糙含糊性結論的鑑定意見書,我們也可以自行委託更加權威的鑑定機構來做出精益求情論述細緻嚴密的鑑定意見來向法庭提交。儘管這種鑑定意見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對法官絕對會起到一定的影響。因為都是意見,法官更喜歡意見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號性的結論。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在拿到了筆跡鑑定後的不利結論後認為是錯誤或者違法的,就可以要求重新啟動新的鑑定或者用其他的證據來作為反駁的材料的,或者就是更加極端的用舉報的形式來將這次結論撤回,但是當事人作出以上措施的前提在於有把握鑑定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