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鑑定筆跡不是一個人?
一、如何鑑定筆跡不是一個人?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一般筆記鑑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2、比較檢驗: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
3、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
二、筆跡檢驗的原理可概述為:
1、書寫動力定型決定書寫習慣。書寫動力定型,是指自動支配和調節書寫活動的大腦皮層機能系統性的效應活動體系。人在書寫練習過程中,大腦皮層接受一定順序出現的複合刺激,形成與之相適應的暫時聯繫(條件反射)系統。經過反覆的書寫練習刺激,即可形成書寫動力定型。書寫習慣的生理機制就是建立在條件反射基礎上的書寫動力定型。
2、書寫習慣受人的生理結構、教育程度、書寫練習情況、氣質個性等綜合影響,每個人的書寫習慣均不相同。
3、筆跡的反映性是筆跡檢驗的物質基礎。書寫習慣必然要在書寫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它不僅在長篇的、正常書寫的筆跡材料中能反映出來,而且能在筆跡數量少和非正常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就是有故意偽裝也不會徹底改變。
4、筆跡的相對穩定性是筆跡檢驗的基本條件。一個人的筆跡在長時間內不會發生重大變化,這是由於人的書寫動力定性的守常性,語言文字社會規範與規則變化的緩慢性等,決定了一個人不同時期形成的筆跡雖有差別,但其本質特徵不變。
5、筆跡的總體特殊性是筆跡檢驗的鑑別依據。這是由於個人的書寫習慣具有共同性與特殊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不同人的筆跡特徵既有符合又有差異,而特徵總和則各不相同。
以上就是筆跡鑑定的相關情況,對於筆跡鑑定的相關情況如果不能採取正確的方法,可以導致筆跡鑑定的結果不具備合法性,特別是在筆跡鑑定的過程中,必須提供對照的樣本與檢材進行對比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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