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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後筆跡極不可能是被告書寫怎麼辦?

一、鑑定後筆跡極不可能是被告書寫怎麼辦?

鑑定後筆跡極不可能是被告書寫怎麼辦?

鑑定後筆跡極不可能是被告書寫就可能會被判定為無效的文書證據。一般情況下,筆跡鑑定都是用在關鍵的證據上面,對於一些直接關係到案件事實認定的時候做筆跡堅定的話,法院當然回重視。如果做的筆跡鑑定只是用來做為輔助證據的話,那就有點殺雞用牛刀的感覺。個人所見過的筆跡鑑定的案件一般法庭都是特別重視的。(鑑定手寫遺囑筆跡等等。)

對於其可靠性或者説其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這不好説,但是確定的是可靠性的決定因素是鑑定機構的專業素質。權威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出來之後還是有很強的證明力的。也即時説,要做筆跡鑑定就去專業的/級別高的鑑定機構去做。省得出庭後因為沒有説服力對方要求重新鑑定,拖延時間。

筆跡分析是人才測評技術手段中的一種投射技術, 它是現代心理學的一個分支,它依據心理投射的原理,充分運用心理學的研究成果,通過分析筆跡中的壓力、速度、而已等因素還原出書寫者的氣質、性格、個性和行為方式等特徵,從而為個人和組織的發展提供幫助和建議。

由於筆跡分析具有簡捷、方便、準確性高、個性化強的特點。由於筆跡具有很強的書寫動力定型的特點,所以,儘管書寫者可能由於心情等原因在筆跡上略有變化,但是,正如英國最著名的筆跡鑑定專家戴維斯所説:“一個書寫者能變化字體的斜度、大小、輕重和速度,但是他一生中的書寫習慣如同指紋一樣,是改變不掉的,即使他塗抹或者雕琢。”因此筆跡分析可以避免被測試者不願合作而帶來的掩飾、歪曲、裝好、隨機作答等侷限,能更客觀地瞭解被試的心理。正是基於這樣的特點,筆跡分析的準確率一般為65%。

簽名與蓋章的效力事實上並不真正完全相同。簽名是真是假可作筆跡鑑定,難以否認,因此效力較高。相反,印章的真假與否很難認定,比如明明私章是當事人自己蓋上去的,但他事後可謊稱是他人偷刻的章,而你卻很難自己舉證。

於此,在法庭訴訟中,法院也並不真的都由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有關法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而是簽名,必要時如不會簽名的或是更改部位,則輔以按指印,至於單獨的蓋章,在法庭的有關法律文書中是看不到的。

綜上所述,人們寫的字都是有特有的筆跡而可以用精細化的方式進行區分的,這也給訴訟中認定某些文書證據提供了很大的用處的,只要當事人拿出的聲稱是被告人寫的文字是假的,這份證據經過鑑定後就不會在被法官當做是審判的參考了。

標籤:書寫 筆跡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