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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結果不真實應該怎麼辦

筆跡鑑定結果不真實應該怎麼辦

筆跡鑑定結果不真實應該怎麼辦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

筆跡鑑定條件:

1、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複印件。

筆跡鑑定要求: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件)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證據規則》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如果確實存在問題的,可以考慮申請重新鑑定.

案件的證據,不僅僅是是實物證據還包括電子等證據。證據也是需要鑑定的,筆跡是最難鑑定的,如果鑑定結果,一方中有質疑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鑑定筆跡也是需要收費的,具體的費用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每個地區收費標準都是不一樣的。

標籤:筆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