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對方不認可怎麼辦
一、筆跡鑑定對方不認可怎麼辦?
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鑑定申請。在庭審中,可以通過對鑑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鑑定是否合法、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鑑定意見的目的。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請重新鑑定的,需要向法院説明原鑑定意見錯誤的證據或理由,最後需要法院審查後來決定是否需要重新委託鑑定。
筆跡鑑定被告方無權拒絕,原告申請字跡鑑定,被告拒絕配合,這種情況下,法官應該認定原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對於原告申請的有關字跡(筆跡)鑑定,如果申請鑑定的內容是該筆跡是否是由被告書寫而成,而被告拒絕配合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的規定,由法院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依法認定原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可以重新申請筆跡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總而言之,如果對方不能證明筆跡鑑定的結論是有問題的,即便對方不認可人民法院也會採納的。但為了確保筆跡鑑定結論可以被人民法院採納,我們的建議當事人最好在舉證期限內申請筆跡鑑定,鑑定機構由人民法院指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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