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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對原告不利怎麼辦?

筆跡鑑定對原告不利怎麼辦?

一、筆跡鑑定對原告不利怎麼辦?

筆跡鑑定對原告不利原告可以不提出筆跡鑑定的請求,對於被告可以通過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結論並製做鑑定書。

二、申請筆跡鑑定程序有什麼?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注意: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被鑑定過的筆跡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案件的原告察覺將筆跡進行鑑定之後,對自己不利,並且此時筆跡的原件子自己的手中,那麼就可以不提出筆跡鑑定的請求。此種情況下,由於被告也沒有筆跡的原件,故此無法提出筆跡鑑定的請求。



標籤:不利 原告 筆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