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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出現錯誤怎麼辦?

筆跡鑑定出現錯誤怎麼辦?

一、筆跡鑑定出現錯誤怎麼辦?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筆跡鑑定,一般是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二、糾正司法鑑定錯誤,申請重新鑑定

在行政訴訟中,若當事人對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或者鑑定結論錯誤是,可申請重新鑑定,但必須具備如下法定事由:

1、鑑定主體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由於鑑定具有專門性、科學性,要求鑑定主體應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否則極易導致鑑定結論錯誤無效。對此種情形下產生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在這裏,“鑑定程序嚴重違法”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違反鑑定活動的基本程序規則或重大關鍵的程序步驟,且這種程序瑕疵會對鑑定結論的公正可信性產生影響。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即鑑定結論明顯違背客觀規律或與當事人提供的其它證據明顯不一致。

4、鑑定結論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可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詢問、並對鑑定結論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時,鑑定結論可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當事人的異議成立時,鑑定結論不可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審判中,只要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法院就應准許重新鑑定。

不過,為了避免重複委託、重複鑑定現象的出現,對於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如:鑑定結論的錯誤可依當事人異議理由直接糾正、鑑定結論的瑕疵和缺陷無需重新鑑定就可解決等情形。但如果原鑑定結論存在原則性、重大實質性的錯誤,就必須進行重新鑑定。可見,“對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和要求比“對行政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和要求更為嚴格,這是由於司法鑑定活動較之行政鑑定活動更為規範之故。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對於申請的當事人來説是特別重要的,對於司法的鑑定如果發現有錯誤的,當事人是可以重新申請,所以,公民是有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只要有錯誤的執法人員也必須要及時的改正,避免出現更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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