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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結果不承認怎麼辦?

筆跡鑑定結果不承認怎麼辦?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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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可筆跡鑑定結果怎麼辦

無論哪一方當事人不認可第一次筆跡鑑定結果,如果沒有法定的理由以及證據,法院都不會同意再次鑑定的。有異議的當事人只能想辦法證明第一次鑑定結論確有錯誤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才能同意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