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仲裁裁決期限是多久?
一、勞動糾紛仲裁裁決期限是多久?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司法鑑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後,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二、勞動仲裁流程是什麼?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糾紛爭議後,也是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那麼在申請了勞動仲裁後也是需要仲裁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裁決,同時仲裁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是需要先進行調解,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則會按照證據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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