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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裁決的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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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裁決的執行期限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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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期限是多久

根據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但是要注意的是:

1、仲裁書中有沒有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期限屆滿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勞動仲裁裁決書,需要15天以後,因為勞動仲裁給予裁決雙方15天的訴權,如果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所以在這15天年內裁決尚未生效,不能申請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