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多久,哪些勞動糾紛可以先予執行
一、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於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
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二、哪些勞動糾紛可以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關於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但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則可以適當的延長一點審理期限。總的來説,我國法律站在實質公平的立場上,會更保護弱勢的勞動者一些,所以,當您被單位侵權時,您也不用太過擔心,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的保護自己。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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