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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多久,哪些勞動糾紛可以先予執行

一、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是多久,哪些勞動糾紛可以先予執行

1、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於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

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二、哪些勞動糾紛可以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關於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但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則可以適當的延長一點審理期限。總的來説,我國法律站在實質公平的立場上,會更保護弱勢的勞動者一些,所以,當您被單位侵權時,您也不用太過擔心,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的保護自己。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