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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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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期限是多久?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期限是多久?

根據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但是要注意的是:

1、仲裁書中有沒有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期限屆滿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勞動仲裁裁決書,需要15天以後,因為勞動仲裁給予裁決雙方15天的訴權,如果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所以在這15天年內裁決尚未生效,不能申請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二、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裁決的。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管轄權,作出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不論是涉外仲裁,是國內仲裁,對不屬於仲裁協議範圍或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事項進行裁決,裁決無效。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範圍的,超過部分無效。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系偽造的。

5、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勞動爭議的範圍。

2、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採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

3、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後,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那麼法院也是會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以及事實的過程來做出相應的判決,如果在法院做出了判決後當事人一方沒有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執行時,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但是也是需要注意申請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