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法裁決期限是多久?
一、申請仲裁法裁決期限是多久?
1、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2、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在我國仲裁案件適用的是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既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法》第58條規定六種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對於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行政仲裁的具體認定上,還應當由當事人根據實際的仲裁情況來進行處理,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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