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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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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多久?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了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

但是,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監督權而撤銷裁決(除非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法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有: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撤銷是屬於案件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提出也是有時限限制的,一般需要在裁決書下來之後的六個月之內提出來,如果超過了此時效提出的話,那麼就會維持原判不會再對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保護,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