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審判組織的概念是什麼
其實在社會文明發展的每一個階段都是少不了必須要對生活當中的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的,而近代文明民事審判又為我國的科學的社會化管理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為了能夠有效的實現民事審判的整個過程和目的,民事審判其實應該是有符合法律程序的審判組織的,可能很多普通民眾沒有了解過民事訴訟法審判組織的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審判組織的概念是什麼?
民事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合議制、獨任制。
民事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 根據案件性質、審判程序和審級的不同而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
1、合議制
合議制是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具體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
案件的審級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不同:
(1)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陪審員是直接從羣眾中選舉產生,或者由人民法院臨時邀請參與案件的審理,行使審判權的非專職審判人員。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另一種是全部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
(2)第二審合議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民事案件,合議庭必須全部由審判員組成。這是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與第一審民事案件審判組織的重要區別之一。這一特點是由第二審的任務和性質決定的。無論是第一審,還是第二審,合議庭的成員必須是單數。
(3)重審或再審案件合議庭的組成。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合議庭的組成,應當按原審案件原來的審級確定,即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不論再審案件原來是由獨任審判員審理或由合議庭審理,再審時都必須適用合議庭形式進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無論原來是第一審或第二審,均應按照二審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必須由一人擔任審判長,主持合議庭的審判活動。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的,由院長或庭長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是集體審判組織,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對外保密,不得向訴訟參與人泄漏。
2、獨任制
由一名審判員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的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即獨任制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依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或按特別程序審理的一般非訴訟案件。
由此大家就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審判組織的概念其實並不難理解的,一般在我國的民事審判過程當中審判的組織其實無非也就是合議制和獨任制這兩種狀況,都是法庭的工作人員依法組成的,比如説有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審判的稱之為合議制,還有一種獨任制比較特殊的,那就是隻有一名審判員負責審理當前的民事糾紛,但是獨任制只適用於那些特別簡單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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