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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

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二、法院調解制度的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三條原則:即自願原則,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原則﹑合法原則。

自願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當事人自願原則應當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後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

這三條原則對法院的調解活動都具有指導作用,但這三條原則並非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這中間居核心位置的是自願原則。《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不得強迫”,即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從審判實踐來看,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定是實現了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二是當事人一方放棄或減少某些訴訟請求,或者對方在實體權利上作某些讓步,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審判人員強迫﹑壓服的結果。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根據和基礎,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地説服教育當事人,才能結合案情,正確貫徹執行政策法律,保證案件質量。合法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證。

三、調解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麼?

(一)受理糾紛

1、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

2、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

3、上級部門交辦調解。

受理糾紛後,如發現糾紛不屬於人民調解範圍,或者當事人表示異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有關部門解決。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當在採取必要的疏導措施後,及時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1、受理糾紛後,要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羣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擬定調解方案;

2、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進行説服教育和勸導,使得當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況下接受調解。如果當事人能互諒互讓,調解人員應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應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四)做好回訪工作

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先進行勸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經司法確認,告知當事人通過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經過司法確認的,告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

(五)做好調解卷宗等檔案資料的存檔保管工作。

民事糾紛有很多都是因為生活當中的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逐漸積累而成的,所以,很多情況下先進行調解不僅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也有利於緩和社會生活當中的民事關係。同時,對於處理民事糾紛當中的各方人們來説,調解這只是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過程,不見得就非要接受調解的結果,調解不成的話還是要走訴訟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