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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迴避的概念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解釋迴避的概念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解釋迴避的概念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迴避制度是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確立的一項訴訟制度。西方傳統的訴訟理論中有一項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則,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則由其主持進行的訴訟活動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迴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是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因而,迴避的對象主要限於那些製作裁判書的法官和陪審員,迴避也主要在法庭審判階段適用。

我國的迴避制度不僅適用於審判人員,而且也適用於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甚至適用於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這些人員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礙訴訟公正進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參與訴訟的進行。

迴避的意義

(一)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

這是迴避制度的實體意義。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確保公安司法人員在及時、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前提下,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無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為實現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員必須尊重案件事實真相,收集對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關的證據,並對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能力作出適當、冷靜、客觀的判斷。但是,如果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與案件或當事人有着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以至於對案件產生了先人為主的預斷或偏見,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訴或裁判,那麼案件的事實真相不僅得不到及時的揭示,而且還可能被該公安司法人員掩蓋起來,以至於釀成冤假錯案。建立迴避制度,使與案件或當事人存有法定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公安司法人員及時退出訴訟過程,將有利於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客觀的處理,避免案件錯判、誤判的發生。

(二)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對待

這是迴避制度的程序意義。刑事訴訟不僅要產生公正的處理結果,而且要使當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對待。這一訴訟目的要在刑事訴訟過程——而不是結果——中得到實現。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須建立一種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員中立無偏的機制,迴避制度即為這一機制上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確保那些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不當關係的公安司法人員及時退出訴訟的進程,當事人各方才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視或其他不公正對待,從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訴訟權利、參與訴訟活動。迴避制度正是通過對公安司法人員中立性以及當事人各方的平等參與性的維護,來確保刑事訴訟過程的公正性的。

(三)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普遍尊重

西方訴訟理論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都能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公安司法人員如果與案件或與當事人存在某種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特殊關係,或者當事人有根據懷疑某一公安司法人員有這種關係,那麼這名公安司法人員將很難取得當事人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參與的訴訟活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會受到當事人的懷疑。迴避制度的實施,使當事人擁有對他們不信任的公安司法人員申請回避的機會,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當事人擁有對主持或參與案件偵查、起訴或審判的公安司法人員進行選擇的權利。這會消除當事人對公安司法人員的不信任感,有助於他們對司法程序和裁判結果的尊重和自願接受,即使這種結果事實上對其不利。同時,迴避制度的實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價值,還可喚起社會公眾對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的普遍尊重,從而有助於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維護。

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主要指的是有一定權力的人並且跟案件當事人有一定的關係,為了案件的受理可以做到公平、公正這一類人不可以參與案件的執法。這樣可以看的出,我國法律的嚴謹,也證明了我國的法律在人人面前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