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組織質證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組織質證的規定是什麼?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説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質證的對象。法院應當將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二、普通的一審民事案件的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6、當事人質證
7、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8、證人出庭作證
9、鑑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10、專家輔助人出庭。
在進行質證時應該注意依據法律進行辯述,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敏鋭的觀察力,同時要尊重對方,不得打斷辯方講話以及出言不遜等。瞭解民事訴訟質證程序,尤其是要知道質證時的注意事項和質證方法,這樣有利於我們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還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識,減少認知上的錯誤,利用法律武裝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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