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的風險包括哪些,如何防範貸款買房的風險
很多人不夠資金一次性付全款購房,在這樣的情況下自然會想到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那之後就只需要按照約定每個月償還銀行的貸款。但其實無論是全款買房還是貸款買房,這其中都説會產生一些風險的,那究竟貸款買房的風險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貸款買房的風險包括哪些
貸款買房對房地產商可能存在的風險,對購房者來説風險同樣存在。
(1)房地產商嚴重拖延交房期限,不能按期履行交房義務,或房地產商未能完成房產開發,導致購房者無法獲取房產。
(2)房地產商一房兩賣。一房二賣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第一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於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以前又與第二買受人就同一商品房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
(3)國家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購房者不再符合購房條件,使得房地產商無法為購房者辦理相關產權證明,一旦在這一過程中房價上漲,房地產商可能以購房者不符條件進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將房屋轉賣他人。
(4)如果購房者資金出現斷裂,無法按時支付房款,房地產商按購房者違約處理,購房者的違約成本加大。
二、如何防範貸款買房的風險
(1)謹慎選擇房地產商以及開發的樓盤。
(2)合同簽訂後,要時刻關注所購買樓盤的動向,發現房地產商違約,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依據《合同法》第68、69條規定,中止履行付款義務。依照68條規定,購房者需要提供證據材料來證明房產商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且購房者需依照69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上述規定,在購房合同買賣雙方實際操作中,由於信息獲取能力的嚴重不對等,使得購房人在行使這一法定權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需要購房者注意收集證據。
(3)如果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向房地產商主張權利。因為,房地產商為第二買受人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後,第二買受人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其買賣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這也就代表着房地產商對第一買受人買賣合同的默示拒絕履行。
如果第二買受人是惡意串通房地產商取得房屋所有權,那麼購房者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請求確認後買方的商品房合同無效,只要有足夠證據,法院就應該支持。但是,法院要確認合同無效必須經先買方行使合同無效請求權,如果先買方不行使該項權利,法院不能主動確認後買方的合同無效。但第一買受人放棄無效請求權後,仍可以行使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4)屆時若限購政策延續,房地產商無法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第9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10條相關規定,購房者可以採取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或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選擇分期付款的購房者還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從條款的約定上防範可能存在風險,如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購房者前,物業管理費、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税費由房地產商承擔;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購房者前,房屋裝修的條件及程序,裝修費由誰承擔,裝修形成的添附財產的歸屬,合同解除後裝修形成的添附財產的處理、裝修過程中對外產生的法律責任的承擔等;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購房者前,房屋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歸房地產商等等。
現在不僅是在購買不同類型的房產時會有一定的風險,就連不同的付款方式下,其實也是會給購房者帶來一定的風險的,至於貸款買房的風險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現實中,對於這些風險,其實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來進行防範,這樣就可以減少因為風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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