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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組織傳銷罪概念是什麼?

非法組織傳銷罪概念是什麼?

組織傳銷大家都知道是關於一種非法的集資的活動的一種犯罪名稱,我國法律中規定組織或者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義,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就可能構成傳銷罪,構成傳銷罪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情節嚴重的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定義?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組織者、領導者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認定標準?

1、關於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於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2、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3、“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4、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傳銷的組織者怎麼認定?

《刑事審判參考》第842號對傳銷活動中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權威的闡述。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犯罪分子,是傳銷活動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者一般是組織中的“小頭目”,作用介於組織者、領導者與一般參加者之間。筆者認為,可以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和對組織的影響力對其與組織者、領導者作一區分。

1.從負責管理的範圍來看

在實行“家長式”管理的組織內部,組織者、領導者對傳銷參與人員的食宿安排、説話方式方法、業務員職責、內部體系、培訓等方面,利用極其苛刻的制度來管理和約束員工。即他們對傳銷活動前期籌備和後期發展壯大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同時是獲取實際利益的骨幹成員。而積極參加者一般是做的是輔助性、協助性的工作,態度看起來是特別積極,但沒有實權,起的是推波助瀾的作用。

2.從對組織的影響力來看

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處於“金字塔”的中上層級,從傳銷組織中獲利,對傳銷組織的發展、壯大有非常關鍵的作用。並在自己的管理範圍內,能夠獨當一面,統籌負責某一個地區內的傳銷事務,可以決定參與傳銷人員的多寡,這樣的傳銷人員就應當被視為組織者、領導者。而積極參加者可能影響其直接下級,但絕對不會將影響力滲透到間接下級,這是由其負責的範圍來決定的。雖然達到一定層級,但並沒有實質上的組織、領導職能。

我們可以看見傳銷罪的意思就是在通過組織的名義向其他人進行引誘脅迫等的行為活動,這時候造成了其他人的財產以及精神的損失導致的罪行的成立,所以大家一定不要被傳銷欺騙,生活中一旦發現傳銷組織就應該立即報警處理。

標籤:非法組織 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