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表現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表現是什麼?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很多,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以具體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73條和第174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
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中斷;
4、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籤章或簽收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5、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將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內容作了細化説明;第11條規定部分債權人主張債權引起的中斷對全體債權人有效;第13條規定了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第17條規定了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中一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及於他人;第18條、19條分別規定了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引起訴訟時時效中斷情形。
一般來説,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是當被原告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可以進行實行自己的權益,或者是被告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歸還了原告的相關物品或者是履行了自己的一些義務那麼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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