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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合議庭的組成規定概念是什麼?

刑事訴訟合議庭的組成規定概念是什麼?

我們國家規定的法律有很多,其中為了保障我們國家刑法的實施我們國家是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是有合議庭的問題的,對於刑事訴訟法當中合議庭的組成概念一般都是有審判員和人民審判員3-7個人來組成的,那麼具體的組成規定概念是什麼。

刑事訴訟合議庭的組成規定概念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概念介紹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

巡迴合議庭揭牌 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或由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複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合議庭制度,可見,合議庭制度在審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中國現行立法對合議庭制度規定過於粗略,也沒有在理論上對合議庭制度進行探討和分析,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合議庭制度本身應有的功能沒有得以發揮,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議庭審判純粹流於形式,有名無實,這已是大家共知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合議庭一般都是有陪審員3個人以上組成的庭就叫做合議庭,合議庭就是為了更好的解決案件的規定,其實就是可以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所以説合議庭對公平公正的作用是巨大的,我們國家也是追求的公平公正的社會。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