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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第三人概念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司法實踐中,操作規範不一,第三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象,由此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認定標準 

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認定有以下標準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認定:

(一)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如本訴的原被告正在爭奪某房產的所有權,第三人認為該房產既不屬於原告,也不屬於被告,而是屬於自己,他所提出的請求權就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此時,他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二)主張由於訴訟結果而使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也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如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在合同雙方因合同糾紛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第三人認為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的,則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提出參加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其本人主動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當事人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進行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審判實踐中,有時對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別是對追加的當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難以區別,因此,要正確確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必須搞清這兩種訴訟當事人區別。

所謂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併審理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訴訟人。如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此時的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債務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結合上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他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第一,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持不同態度。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是爭議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在同一法律關係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告或者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訴訟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方在訴訟中只能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追加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要麼屬原告一方或者成為共同原告,要麼屬於被告一方或者成為被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的爭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既不站在本訴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訴的被告一方,而是獨立存在於原、被告之外,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有爭議的一種當事人,只能處於原告的地位。

第三,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般在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應訴時一同參加,未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原告或者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在本訴進行中以主動申請訴訟的方式參加訴訟的。

擁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判定,比如可以對案件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結果可能會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失。擁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標籤: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