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競合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其實民事法庭在處理有些民事糾紛的時候就適用於執行競合,執行競合這是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的一個特殊的法律名詞,通常也是在處理一些特殊的債務債權糾紛的時候會運用到執行競合的。幾乎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對於民事訴訟執行競合的具體概念都是覺得非常的陌生的。
一、民事訴訟執行競合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執行競合又稱執行程序的競合,在執行程序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或先後以不同的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各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同時獲得完全滿足的一種競爭狀態。
民事執行競合的條件:
第一、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人存在;
第二、執行對象需為同一債務人的同一特定標的物;
第三、數個權利人所持的執行依據必須是各自獨立的法律文書;
第四、各個不同執行依據的執行發生在同一特定時期,即數個執行共存於某一時段。
民事執行競合包括: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
二、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根據《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解釋》第九十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實,民事訴訟執行競合的具體概念也是比較好理解的,比如説在債務債權糾紛當中有兩個債權人,並且這兩個債權人所面對的債權人是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下就雙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兩個債權人來説就形成了一種執行競合的狀態,因為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當中難保債務人能夠同時彌補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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