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因此,收養未成年的嬰兒,必須到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並辦理收養證。如果私下籤訂協議,收養嬰兒的,該協議自始無效,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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