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失蹤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一、申請宣告失蹤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宣告失蹤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是"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從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係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
二、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什麼?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前一順位人不申請宣告失蹤的,後順位申請人是不能申請的,但申請撤銷失蹤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宣告失蹤的,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但不能發生繼承和財產所有權轉移等法律後果。而宣告死亡則產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財產關係發生繼承,而人身關係消失。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現,該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後,財產關係應當恢復,即繼承人應當將所繼承的財產返還,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而人身關係中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恢復,夫妻關係則要取決於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無論再婚以後的配偶是否離婚或者再婚以後是否離婚,其婚姻關係均不能自然恢復。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人口有些情況下會發生失蹤的情況,那麼如果身上有一些民事訴訟的話,會導致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當然了,如果下落不明的人重新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當中,這種訴訟時效中斷就會停止繼續的對訴訟時效來進行一個重新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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