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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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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法律後果: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理並已經執行的,是否也因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過來?對此,本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即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對其生效以後的事發生效力。

具體來講,有關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於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

3、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當事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後,又以他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採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同時,依據上述四種情形已經支付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商標無效宣告程序的審查的具體類型包括哪些?

(一)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之前,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

(二)請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答覆口頭審理通知書,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

(三)已受理的無效宣告請求因不符合受理條件而被駁回請求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

(四)針對一項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無效宣告理由,專利權人自申請日起放棄該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

(五)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做出審查決定之後,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程序終止。

(六)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審查決定後,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的,針對該專利權的所有其他無效宣告程序終止。

商標除了被宣告無效之外,還存在一種無效的情形,即商標有效期屆滿,在屆滿之前或者是在屆滿後的六個月的延展期間內,如果商標權人沒有自己或者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續展的,就應當視為註冊商標無效,但是與商標被宣告無效相比,不是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