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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我國,從小學在開始學校都提倡去見義勇為,要敢於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社會事物變得愈發的複雜,近幾年又出現見義勇為者不僅沒有受到保護,自身的利益嚴重受到損失。因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做出詳細的規定,《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條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三、《民法典》見義勇為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為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並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為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為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着,救助者並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保證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同時也為了鼓勵社會人士能夠見義勇為、維護正義,《民法典》中規定見義勇為者為了維護他人的利益而受到損失,就應該得到一定的補償,並且不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