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根據本條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一個繼承人的,遺贈的執行不能妨礙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贈的,先以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足部分再由受遺贈人償還。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先以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償還,不足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二、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對於遺贈的具體認定和處理,一方面是需要基於遺囑人的意願來進行辦理的,另一方面也需要對遺贈的相關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必須在遺贈的行為具備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否則是無法辦理遺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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