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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八百四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一、 民法典八百四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八百四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四十七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二、職務成果的範圍一般包括

(1)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時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包括職務發明專利、職務實用新型專利和職務外觀設計專利。

(2)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在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時所創作的作品,它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時所創作的作品和受委託的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所創作的作品。另外,職務作品還包括職務軟件。

(3) 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各級各類組織(包括政府機關) 立項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的成果,極大多數表現為職務技術成果。有的技術成果可以申請專利,申請並獲得專利的技術成果即是職務發明創造,本文所稱職務技術成果不包括職務發明創造。

(4) 單位商業祕密,是指由單位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給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對於職務技術成果的認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當事人通過本身的職務或者單位的資源而形成的技術成果,是可以認定為職務技術成果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適用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