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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內容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有: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就應該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利,獲得賠償。還有就是,以上也説了一些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一些方式。我國是民主社會,法律的出台就應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