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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一、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四十二條的內容是: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貨物損毀的賠償依據

1、貨物毀損是由於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是由於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則保管人沒有賠償責任;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人未經同意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此時保管物毀損的,保管人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存貨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貨物損毀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就有關貨物的運輸或者保管的相關事項要進行協商進行認定,並確定合理的貨物損毀範圍,如果超出了規定的範圍,應當根據約定的情況來追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