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內容是: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另外,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的是針對夫妻之間產生的債務問題,雖然大多數的人更願意分割自己應得的財產,對債務的問題很顯然是很多人都不願意面對的,所以這就需要由我國的新婚姻法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進行明確的規定,不過同樣的,為了規避有些人利用所謂的債務侵犯對方的權益,對於共有債務當事人有權利請求法庭幫助調查。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涉及到夫妻之間有關債務認定的具體情況,相關情況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內容進行合法的認定,另一方面是需要結合債務的形成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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