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笫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是什麼?
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在從事一建活動的時候,可能是受第三方騙取,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進行的。比如説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時候自己是在不知道真實情況下而訂立的,但是如果是屬於這種情況,並不是説自己簽訂了合同就要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當中對其有着明確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笫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笫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欺詐訂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148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民法典》第149條當中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得其中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撤銷的。另外如果因為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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